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需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天津(2024)津02民终110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合法分包给具备资质的劳务公司后,劳务公司违法将劳务再次分包给自然人,自然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先行清偿责任?责任范围如何界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津02民终11031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只要案涉欠付款项性质属于农民工工资,就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特殊规定,不受总承包单位与农民工是否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限制;其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负有法定监督义务,分包单位(包括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用工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清偿后可向责任方追偿;最后,总承包单位的先行清偿责任范围以实际核实的欠付农民工工资金额为限,不包含劳务费中的利润、违约金等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天津新鸥鹏教育城项目的总承包方,将项目主体劳务合法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内部考核名义将水电劳务违法分包给自然人段某君。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段某君雇佣袁某中班组11名农民工进场施工,施工完成后段某君签字确认欠付劳务费,但各方就支付主体、欠付金额产生争议,袁某中持部分工人授权委托书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袁某中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欠付劳务费金额如何认定;3.总承包单位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法院观点:首先,袁某中持有9名农民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权代表农民工主张欠付工资,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其次,段某君作为实际用工主体签字确认的考勤表、结算单效力优先于总承包单位的人脸识别考勤记录(因存在未及时为新进场工人录脸的情形),以此为依据认定欠付工资金额;最后,案涉欠付款项属于农民工工资,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核实的26211元欠付工资范围内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改判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仅对26211元欠付工资及对应利息承担先行清偿责任,维持一审判决中段某君向袁某中支付90015元劳务费及利息、天津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津02民终11031号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01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农民工群体追讨欠薪时,可由班组负责人持全体工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统一起诉,无需每人单独立案,可大幅降低维权成本,法院对该类主体资格一般予以认可;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新工人进场当日即完成人脸识别系统录入,定期与劳务分包单位、施工班组核对考勤和工资发放记录,避免出现实际出勤与系统记录不符的争议,同时可有效降低先行清偿责任风险;
3. 劳务分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劳务再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否则需对欠付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农民工进场施工时要注意留存考勤记录、结算单、工服、工牌、工资发放流水等证据,若发生欠薪可快速举证,缩短维权周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