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借条称是安抚债权人、被偷走无需还款?法院:构成债务加入需担责-征和律所结合宿迁(2024)苏13民终37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务人的亲属为安抚债权人出具借条,事后主张借条是虚假出具、被债权人偷走,是否构成债务加入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苏13民终3717号生效判决解答:债务加入的核心是第三人有愿意承担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一旦向债权人出具了载明债务金额的借条,后续又存在协商还款、实际支付部分款项的行为,即便主张借条是“出于安抚目的出具”“被债权人偷走”,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上述主张的,法院会依法认定构成债务加入,第三人需在承诺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真实案例
江某娟多次向葛某平借款合计近200万元未还,葛某平催款过程中,江某娟称大部分借款都是其叔叔江某银工地使用,2021年3月二人共同到广东找到江某银,江某银当场出具200万元借条,载明利息按月支付。后江某银、江某娟主张该借条只是为了安抚情绪出具,并未交给葛某平,是葛某平从江某娟处偷走,江某银没有债务加入的意思,同时主张葛某平的出借资金来源于银行转贷,借款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江某银构成债务加入,判决其在1625051.89元本金及对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江某银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江某银的主张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苏13民终3717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第三人不要随意向债权人出具借条、还款承诺、还款方案等书面文书,一旦出具即视为有承担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即便事后主张是“安抚用”“开玩笑”“被胁迫”,没有报警记录、录音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很难推翻文书的法律效力;
第二,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出具的还款凭证后,要妥善保管原件,同时留存催款、协商还款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凭证等,避免对方以“借条被盗”“虚假出具”为由赖账;
第三,民间借贷纠纷中,一方主张出借资金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需要提供完整的资金流向证据,证实案涉借款与银行贷款直接对应,否则无法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