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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承诺承担民间借贷利息后反悔能否得到支持?征和律所结合上海(2024)沪01民终19456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问题

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借款利息,债权人同意后,第三人能否以受胁迫、仅承担借期内利息为由拒绝承担全部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沪01民终1945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债务人将支付利息的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的,只要债权人明确表示同意,该债务转移行为即合法有效,第三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利息支付责任;其次,第三人主张签署债务承担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无证据支撑的抗辩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最后,若债务承担协议未明确限定利息仅为借期内利息,作为商事主体的第三人应当预见借款人逾期还款产生逾期利息的风险,应当对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全部承担支付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刘某1、潘某为购置房产,经居间方某某公司1介绍向倪某借款200万元,出具《借条&收条》约定月利率1.2%,借期2个月,逾期还款需支付逾期利息。2022年9月4日,刘某1、潘某与某某公司1签订补充说明,明确案涉借款产生的利息等一切费用由某某公司1全部承担,刘某1、潘某不承担任何责任。债权人倪某知晓该约定后,明确表示利息向某某公司1主张,不再向刘某1、潘某主张。后刘某1、潘某直至2023年9月才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倪某起诉要求某某公司1支付2022年8月20日至2023年9月14日的利息共计304200元。一审法院支持倪某的诉讼请求,某某公司1不服上诉,主张补充说明系受胁迫签署、仅需承担2个月借期内利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某公司1未提供证据证明补充说明系受胁迫签署,协议约定的“所产生利息等一切费用”未限定仅为借期内利息,其作为商事主体应当预见逾期风险,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沪01民终19456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01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涉及债务转移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转移的债务范围、履行期限等内容,且应当取得债权人明确的同意表示,最好由债权人在协议上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就债务转移是否生效产生争议。
  2. 商事主体出具承诺类文件时应当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若仅愿意承担部分责任,应当在文件中对责任范围、上限、期限等作出明确限定,否则视为对全部责任的认可,后续以未预见风险为由抗辩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3. 若签署协议时确实存在胁迫、欺诈等可撤销情形,应当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完整的沟通录音、现场监控等,未留存有效证据的,相关抗辩主张无法得到法院采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