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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转账凭证但多次写借条还交房收租,还能否认借款吗?征和律所结合上海(2024)沪01民终19434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借款合同纠纷


一、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如果出借人没有直接把钱转到借条出具人账户,而是按安排转给第三人;但借条出具人多年内多次写借条、又将房屋交由出借人出租并用租金抵债,借条出具人还能以“没有收到转账”“债务是第三人的”为由否认借款责任吗?

这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沪01民终19434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中最核心的争议。该案对民间借贷中“借条、转账、实际用款人、共同借款、前案判决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等问题,具有较强实务参考价值。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沪01民终19434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并不会机械地只看“钱是否打到借条出具人本人账户”。如果借条出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曾先后出具借条确认借款,又长期将房屋交给出借人出租、收取租金并用于补贴债款,法院通常会结合交易背景、借条内容、履行行为、前案判决及当事人陈述,综合判断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本案中,陆某抗辩称案涉100万元实际是汪某向厉某所借,自己只是帮助厉某向汪某催款;同时认为厉某此前已经起诉汪某并取得判决,再起诉自己违反“一事不再理”。但法院没有采信该抗辩,关键原因在于:

因此,征和律所认为,本案的裁判规则可以概括为: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应当看整体证据链,而不是单一转账凭证;借条、后续确认、抵债行为、租金抵付安排,均可能成为认定借款责任的重要证据。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厉某主张,2014年其出借100万元,后陆某于2016年7月30日出具借条,确认此前借款100万元及两年利息合计119.2万元,并约定后续利息。此前,厉某曾就同一100万元起诉汪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已判令汪某归还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厉某称,本案与前案为同一笔款项,不会重复主张。

陆某则上诉认为,厉某没有提供向其本人打款的凭证,案涉款项是汪某所借;自己只是债务加入或帮助催款;厉某此前已经起诉汪某,再起诉自己不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

争议焦点:在转账对象为第三人、前案已判第三人还款的情况下,陆某是否仍应基于其出具借条及后续行为,对厉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厉某提交了陆某出具的借条、手写材料以及前案判决等证据。陆某先后出具借条确认借款,并长期将房屋交由厉某出租、收取租金以补贴债款。如果不存在借款事实,陆某不可能多年内反复确认借款并持续作出抵债安排。因此,陆某关于“与厉某不存在借贷关系”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法院同时认为,前案判决处理的是汪某的还款责任,并不排除陆某在本案中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已经在判决主文中对陆某、汪某共同承担部分进行区分,避免重复计算和重复受偿。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陆某上诉,维持原判。陆某应返还厉某欠款1,192,000元,其中1,000,000元与前案汪某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部分利息与前案汪某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沪01民终1943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6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最容易误判的一点是:以为“没有打到我账户”就一定不用还钱,或者以为“债权人已经起诉过别人”就绝对不能再起诉自己。实际上,法院会综合审查借条、转账路径、资金安排、借款用途、后续还款、抵押或抵债行为、聊天记录、催收记录等全部证据。

对出借人而言,征和律所建议:

对借款人而言,征和律师事务所也提醒:不要随意出具“借条”“欠条”“债款补贴”等书面材料。即便没有收到对方直接转账,只要你签字确认债务并持续安排财产抵债,后续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债务人或共同债务人。

本案还提示了一个利息风险: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条,并非当然无效,但必须受到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限制。债权债务双方在重新结算时,应特别审查利率、期间、抵扣金额与前案判决之间是否存在重复计算问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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