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借条要不回钱?民间借贷现金交付+出借人资格认定规则-征和律所结合上海(2024)沪01民终19426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主张借条出具后未实际收到款项、出借人并非实际债权人的,法院如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沪01民终1942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借条是法定债权凭证,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借条的合法持有人应推定为实际债权人,有权主张债权;其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借条后,若未实际收到借款,应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借条或出具书面作废声明,长期不主张权利的行为不符合日常交易习惯,抗辩主张难以被法院采信;第三,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另一方不利的证言,若无其他证据佐证,证明力极低,不足以推翻借条的效力。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四、真实案例
2020年11月13日,张某出具20万元借条,陈某持该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还款。一审中张某先否认借条上的签名和手印为本人所有,经司法鉴定确认系其本人出具后,又主张借条是向陈某的妻子苏某出具、未实际收到借款。二审中张某申请苏某出庭作证,苏某陈述借条是张某向其出具、未实际交付借款、借条被陈某私自拿走。法院审理查明:苏某与陈某夫妻关系恶化,已提起离婚诉讼,且苏某与张某存在合伙合作关系,证言可信度较低;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借条后3年多时间未取回借条也未主张作废,不符合常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张某需偿还陈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沪01民终19426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26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民间借贷交易中建议优先选择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备注“借款”字样,避免现金交付产生举证风险;确需现金交付的,建议在借条中明确标注“已收到现金XX元”,同时留存对应金额的取款凭证。第二,借款人若出具借条后未实际收到借款,务必第一时间收回借条,或要求出借人出具借条作废的书面声明,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第三,若用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大额款项,建议夫妻双方共同作为出借人在借条上签字,避免后续夫妻内部矛盾影响债权主张。第四,诉讼中提供证人证言时,应优先选择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证人,与当事人存在亲属、合作、利益冲突的证人证言证明力有限,很难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