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链运输被拒收后承运人擅自转运货物要赔吗?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4)鲁15民终46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冷链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收货人拒收货物后,承运人未按托运人指示变更目的地、擅自将货物转运至其他地点的,是否需要承担托运人产生的额外运费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鲁15民终4600号生效判决分析:托运人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依法享有变更运输目的地的法定权利,承运人未按托运人指示履行义务,擅自将货物转运至其他地点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托运人本身对货物被拒收存在过错的,也需要按照过错程度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法院通常会结合双方过错比例酌定责任承担份额。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最新案例
云南某某农业有限公司与宓某范签订《冷链物流运输服务合同》,约定宓某范为该公司运输百香果浆至河南郑州,全程需保持温度在-12℃至-18℃,运费23500元。货物运抵郑州后,收货人以运输温度不达标、货物轻微解冻为由拒收,双方就运费支付、货物后续处置协商未果,宓某范未经托运人同意擅自将货物运至山东聊城存储。后经派出所调解,云南某某农业有限公司支付了郑州至聊城的运费8000元、仓储装卸费2000元等费用,另行委托其他承运人将货物从聊城运至广西产生运费18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宓某范擅自转运货物造成损失扩大,酌定其返还郑州至聊城的运费4000元,同时因宓某范无法举证证明运输全程温度达标,需承担聊城至广西30%的运费损失即5400元。宓某范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鲁15民终4600号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10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托运人而言,签订冷链运输合同时需明确约定温度标准、违约责任、争议处置方式,交付货物时应当留存货物状态检测、装车温度记录等证据,发生收货人拒收情形时第一时间固定货物质量、运输温度等关键证据,避免后续责任划分不清。
2. 对承运人而言,运输过程中需留存全程温度监测记录、货物状态记录,遇到收货人拒收的情况,应当优先采取就近存储等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收到托运人变更目的地的指示后,若双方就损失赔偿、运费支付未达成一致,可通过提存货物、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不得擅自转运、处置货物。
3. 冷链运输纠纷中温度标准、货物状态是责任划分的核心依据,双方均应当做好全程证据留存,发生争议后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处置不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