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需先扣除无责方交强险赔偿额?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4)鲁15民终44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向承保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主张需先扣除无责第三方的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再承担保险责任,该主张是否合法?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鲁15民终4416号生效判决解答:该主张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投保人投保该险种的目的就是为了车辆驾驶人员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赔付,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全额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后可依法向无责第三方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全额履行保险赔付义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真实案例
某某物流公司为其所有的重型牵引车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限额50万元的车上司机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23年1月22日至2024年1月21日。2023年5月24日,张某作为该物流公司雇佣的司机张某驾驶投保车辆与两辆停靠在路边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外两车驾驶员无责。后物流公司将保险权益转让给张某,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保险公司抗辩认为张某的损失应当先由两个无责方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在无责限额内各赔付19800元,剩余部分才应由其承担;同时张某上诉主张一审判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金额计算错误,要求增加赔付金额。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保险公司要求先扣除无责方交强险赔偿额的主张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张某一审仅主张了3025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鲁15民终4416号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8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需先扣除无责第三方交强险赔偿额为由减少赔付责任的,投保方或受益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全额赔付,无需先向无责方主张赔偿。
2.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二审阶段新提交证据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应当在一审程序中明确全部诉讼主张,避免权益受损。
3. 投保商业保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免赔情形等核心约定,避免后续理赔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