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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签空白保证合同银行补填借新还旧用途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聊城(2024)鲁15民终3964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借款合同纠纷


一、法律问题

保证人在标注清晰的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字后,债权人单方补填主合同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鲁15民终396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案涉借款合同履行争议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及配套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适用已废止的担保法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其次,保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确标注为“保证人”的合同落款处签字,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同意债权人后续填补合同空白内容,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案涉借款本质为借新还旧,四位保证人同时是旧贷的保证人,即便债权人未告知借款用途,也不免除其保证责任,因此四位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

四、真实案例

2020年7月16日,潍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东昌府支行与山东省聊城市某某电脑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999万元,借款期限1年,合同签订时借款用途栏为空白,后续银行工作人员补填用途为“借新还旧”。同日,梁某刚、冯某红、吕某、陈某英四人在明确标注“保证人”落款的《保证合同》上签字,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还款,银行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适用已废止的《担保法》,以银行擅自变更借款用途未告知保证人为由判决四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上诉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四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属于概括性授权,且四人同时是旧贷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最终改判四人对案涉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及保全费由全体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负担。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鲁15民终3964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01月26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自然人或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时,务必仔细核对合同类型、核心条款(主债权金额、借款用途、保证期间、责任类型),坚决避免签署空白合同,更不要将已签字的空白合同交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持有,否则将视为对后续内容填写的概括授权,需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应当将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所有核心条款填写完整后再由各方签字确认,避免事后补填内容引发效力争议,增加举证成本。
3. 借新还旧场景下,若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是同一主体,即便债权人未单独告知借新还旧事实,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以不知情为由抗辩的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