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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自认还款后又否认,民间借贷还款事实怎么认定?征和律所结合日照(2024)鲁11民终3575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诉讼中,原告在起诉状中自认的还款事实,后续又否认的,法院如何认定实际还款金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鲁11民终3575号生效判决解答: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等书面材料中自认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原则上另一方无需举证即可采信,但如果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明显不符,或者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属于表述错误的,法院可以对自认事实不予确认。本案中虽然原告起诉状载明被告2016年5月偿还10万元,但结合被告后续仍出具利息欠条、持续还款、微信聊天记录未提及该笔还款等事实,足以认定该表述属于意思表达不清,被告主张2016年5月现金偿还10万元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真实案例

2015年11月,汤某霞、张某华夫妻向张某功、案外人冯某臻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期1个月。2015年12月10日,汤某霞向张某功指定账户转账101000元,双方认可该笔为还款。后续双方有多笔资金往来,2019年10月20日,张某华向张某功出具两张借条,分别载明欠2018年利息1万元、2019年1-9月利息1万元,两份借条均标注计息本金为9万元。2021年2月张某华转账偿还4万元本金。

2024年张某功起诉要求偿还剩余借款本息,起诉状中表述“2016年5月被告偿还本金10万元”,汤某霞、张某华据此主张除2015年12月偿还的10万元外,2016年5月还以现金方式偿还了10万元,已经超额还款,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结合转账记录、利息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判决汤某霞、张某华偿还张某功75164元。二人不服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汤某霞、张某华未提交现金还款的证据,且2016年5月之后张某华仍出具利息欠条、持续还款,与二人主张的已经还清欠款的事实明显矛盾,原告起诉状中的表述属于意思表达不清,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鲁11民终3575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01月2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还款建议优先选择银行、微信等可溯源的转账方式,转账时明确备注还款性质(本金/利息),尽量避免现金还款,如确需现金还款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无证据佐证;
  2. 当事人起草起诉状等诉讼文书时,应当仔细核对事实、表述准确,避免笔误或表述不清带来举证负担,如确有表述错误应当及时向法院说明并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实际情况;
  3. 借款人出具借条、利息结算凭证等债权凭证时,应当先核实实际尚欠的本息金额,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的债权凭证会被视为对欠款事实的确认,事后以“不清楚欠款情况”为由抗辩不会被法院采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