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业务量上涨降代办费无证据不被支持-征和律所结合威海(2024)鲁10民终28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委托代办收购货物时,口头约定业务量增大后降低服务费标准但无有效证据证明的,服务费应当按照什么标准结算?受托人未尽质量审核义务造成委托人损失,损失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鲁10民终287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主张合同内容已变更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已就服务费降价达成明确合意,且收到对方按照原标准发送的结算明细后未及时提出异议的,服务费应当按照原约定标准结算。其次,主张损失赔偿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损失与受托人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人民法院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损失数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4年3月起,崔某为江某代办收购苹果,双方前期按0.03元/斤的标准结算代办费,2024年5-6月崔某共为江某收购苹果1656087斤,崔某按照0.03元/斤的标准向江某发送结算明细,江某未提出异议。后江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业务量增大后代办费降为0.02元/斤,崔某对此不予认可,江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此外江某主张崔某未尽质量审核义务,造成其12135.2元苹果损失,但仅能证明部分苹果存在规格不符问题,无法证明全部损失数额,且某某果品合作社已向江某补偿差价124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已就代办费降价达成合意,应按0.03元/斤标准结算代办费,酌定扣减质量不符对应的代办费后江某应支付49400元;江某主张的损失证据不足,酌定崔某赔偿800元。二审法院驳回江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鲁10民终2872号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委托代办、中介服务类交易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费标准、变更条件、受托人审核义务范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产生纠纷后举证困难。
2. 交易过程中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留存书面沟通记录、通话录音、签字确认的变更协议等有效证据,否则主张合同变更的一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收到对方发送的结算明细后若有异议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未提异议将可能被认定为认可结算内容。
3. 主张损失赔偿时应当留存完整的损失凭证,包括损失产生的沟通记录、损失货物的照片/视频、进出货单据、转账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