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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还款多转30万起诉收款人要返还能否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泰安(2024)鲁09民终4263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民事纠纷


一、法律问题

企业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时多转了款项,若该多转款项已通过第三方转回企业的,收款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否需要承担返还责任?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鲁09民终4263号生效判决解答: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一方获利、另一方受损、获利与受损有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依据”四个构成要件,主张不当得利成立的一方需要对上述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收款人收到多转款项后并未实际占有获利,且多转的款项已经通过第三方原路转回付款方的,付款方不存在实际损失,收款人也未获得不当利益,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付款方要求收款人返还款项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山东某某制造有限公司2011年通过黄某介绍向泰安市某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130万元,该款项由某某公司会计连某的个人账户转至制造公司账户。3天后制造公司向连某账户转账160万元(多转30万元),连某收款后次日将全部160万元转入某某公司公户,某某公司当日就向黄某开具30万元支票,黄某当天就将该30万元转回制造公司账户。后制造公司认为其多转的30万元被连某占有,起诉要求连某返还3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观点:制造公司主张不当得利成立需举证证明连某无合法依据获利且自身存在损失,结合款项流转时间线、证人证言等证据,案涉30万元已通过黄某转回制造公司,制造公司无实际损失,连某也未实际占有获利,不构成不当得利。
裁判结果: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鲁09民终4263号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7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进行大额资金转账尤其是还款时,应当仔细核对借款金额、收款账户信息,避免出现多转、错转情形,转款后及时向收款方确认款项性质及金额,留存好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
2. 如果不慎出现多转、错转款项的情况,第一时间联系收款方核实退款,若对方拒绝退款的,要及时收集固定己方损失、对方无合法依据收款的相关证据,必要时通过诉讼维权,同时注意不要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
3. 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仅以转账记录证明多转款项就主张不当得利,还需要证明对方实际占有该款项且无合法依据,自身确有实际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