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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一滞纳金过高能否调整?征和律所结合泰安(2024)鲁09民终3893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一、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总工程款日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约定过高时法院能否依法调整?双方确认以房抵工程款后一方能否反悔?合同仅约定违约方承担“一切损失”时,能否主张对方承担律师费?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鲁09民终3893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案涉约定的日千分之一滞纳金本质为逾期付款违约金,折合成年利率达36.5%,明显过高,法院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予以调整,本案中法院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双方已就抵顶工程款的房屋房号、面积、总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方事后以房屋价格过高为由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律师费的承担需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仅约定违约方承担“一切损失”属于约定不明,未明确列明律师费的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诉求。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四、最新案例

2021年10月,山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兴某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羊流分公司签订《房地产配电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固定总价440万元,逾期付款按总工程款日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同时约定以两套住宅抵顶部分工程款。2023年9月21日案涉工程竣工,双方就欠付工程款金额、滞纳金计算标准、以房抵款效力、律师费承担产生争议,原告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39万元,尚欠201万元,扣除双方一致认可的抵房款1180390元、原告未施工部分工程款404175.97元,剩余425434.03元工程款应予支付;调整滞纳金标准为LPR的1.5倍,驳回原告关于7万元律师费的诉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鲁09民终3893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8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要符合合理范围,建议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过高的违约金约定大概率会被法院调整,无法实现预期的惩罚效果。 2. 以房抵工程款条款需明确约定房屋位置、面积、单价、过户时限、税费承担等核心内容,双方确认抵顶价值后不得随意反悔,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3. 若需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需在合同中明确列明“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担保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仅约定“一切损失”属于约定不明,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