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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用了甲方提供的材料,减项该按材料价还是综合报价扣?征和律所结合泰安(2024)鲁09民终3726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一、法律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因施工方无对应资质被认定无效后,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发包人提供的部分主材,工程减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还是仅按主材价格扣除?无效合同项下的装修工程质保期如何认定?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鲁09民终3726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范畴,施工方未取得对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依法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价款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其次,若施工方仅使用了发包人提供的主材,辅材、人工仍由施工方提供的,甲供材的减项仅能扣除主材对应价款,不能按照包含主材、辅材、人工费的综合单价全额扣除,双方签字确认的签证单约定的主材扣减标准优先适用。第三,合同无效的,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条款自始无效,装修工程应当适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2年最低保修期限,发包人在验收后2年内发现质量问题的,施工方仍需承担修复责任。

三、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真实案例

宁阳县某某建材经营店与某某(泰安)食品有限公司先后签订《车间装饰施工合同》《车间食堂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建材店承接食品公司的车间、食堂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总价分别为69万元、7.05万元,报价均为包含主材、辅材、人工费的综合单价。施工过程中,双方协商由建材店使用食品公司库存的2.5平方电缆、4平方电缆、断路器,双方签署工程签证单确认该部分甲供材减项金额为8190元,另有其他工程减项、增项。2022年8月3日案涉车间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食品公司起诉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建材店赔偿修复损失、返还超付工程款,一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甲供材减项,认定建材店需返还超付工程款6.1万余元、赔偿修复费8.8万余元。建材店不服提起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甲供材仅需扣除主材价款,不应按综合单价扣除,一审减项计算错误,改判食品公司向建材店支付欠付工程款6.9万余元及利息,同时认定案涉工程验收至起诉未满2年法定保修期,建材店仍需承担8.8万余元修复费用。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鲁09民终3726号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10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装饰装修施工方承接工程前应当核实工程是否需要对应施工资质,涉及公共空间、工业厂房的装饰装修工程通常要求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无资质承接将导致合同无效,即便工程合格可主张工程款,也将面临违约条款无效、质量责任加重等风险。 2. 施工过程中涉及甲供材、工程量增减的,应当及时签署书面签证单,明确载明工程量、计价标准、费用增减金额,避免口头约定产生争议;涉及甲供材的,应当在签证中明确仅扣除主材费用还是包含其他成本,避免结算时产生分歧。 3. 发包人接收工程后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在法定2年装修保修期内书面通知施工方维修,保留好通知凭证、质量问题证据,避免超过保修期限后主张权利不被支持。 4. 若发包人要约定反商业贿赂责任的,建议单独签署独立的反商业贿赂协议,不要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避免主合同无效后反贿赂条款也被认定无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