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结算后出具借条能否按民间借贷主张权利-征和律所结合烟台(2024)鲁06民终8298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当事人因买卖合同产生债权债务,经对账清算后由债务人出具借条的,债权人能否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鲁06民终8298号生效判决解答:若案涉借条系双方针对基础买卖关系清算后自愿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即使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债权人仍有权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债务人以基础关系为买卖为由否定借贷关系效力的,若无充分相反证据推翻借条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于某倩与尤某斌原存在防疫物资买卖合同关系,于某倩按约定向尤某斌及其指定的楚某倩账户转账支付货款共计84万余元,尤某斌仅交付部分货物。后双方经对账清算,尤某斌向于某倩出具金额为412000元的借条,约定2020年3月8日前还清,逾期每日支付违约金270元。尤某斌到期未还款,于某倩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尤某斌主张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民间借贷,一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错误;且主张一审送达程序、审理程序违法。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借条系双方针对买卖合同清算后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合法有效,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尤某斌未提交证据推翻借条效力,也无证据证明一审程序违法,其上诉主张不成立。
裁判结果
二审驳回尤某斌上诉,维持原判:尤某斌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于某倩借款本金412000元及利息损失258130.80元。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鲁06民终8298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08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各类交易结算后,建议双方签署明确的清算协议或债权凭证,明确欠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标准等内容,债务人本人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就法律关系产生争议; 2. 债务人若对借条真实性有异议,应当在诉讼中及时申请笔迹/捺印鉴定,并提供有效比对样本,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若债权人主张债务属于债务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要求债务人配偶共同在债权凭证上签字,否则大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很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 涉诉后应当留意法院送达信息,及时参加诉讼行使举证、抗辩权利,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将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