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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本固定收益的股权投资,会被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吗?征和律所结合济南(2024)鲁01民终12546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问题:名义上写“股权投资”“股权转让”,但约定保本固定收益,法院会按民间借贷处理吗?

在投融资、合伙办厂、隐名持股、股权代持等交易中,当事人常把资金投入写成“投资款”“股权转让款”“退股收购款”。但如果协议同时约定:投资人不承担公司亏损风险、每月获得固定收益、合作到期原价回购本金,纠纷发生后,法院未必会完全按照协议标题认定法律关系。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01民终12546号二审民事判决,围绕本案最大争议点——“保本固定收益安排是否导致股权投资被认定为民间借贷”进行实务解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鲁01民终12546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一笔资金到底是股权投资还是民间借贷,不能只看协议名称,也不能只看当事人把款项写成“投资款”或“股权转让款”,关键要看交易实质。

本案中,马某主张自己是参与某材料科技公司的股权投资,后续协议属于退股、股权转让安排;张某安及某建设公司也一度主张本案并非民间借贷。但法院最终认为,案涉协议中存在明显的“保本+固定收益”安排:一方面,约定马某每月收益不低于固定金额;另一方面,又约定合作到期后按照原投资本金回购,不得以公司股本缩水等理由扣减本金。

征和律所认为,这类条款的核心风险在于:如果资金提供方不承担公司经营亏损风险,只享有固定收益并可收回本金,交易更接近“资金借用+还本付息”,而不是典型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的基本特征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则是资金融通、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或资金占用收益。

因此,本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观点,认定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并以实际支付的376万元作为借款本金基础,在扣除已偿还款项后,判令相关主体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最新案例

一、基本事实

2022年8月22日,马某与张某安、曹某、王某等签订协议,约定马某参与某材料科技公司的合作、拥有和经营,并向相关账户支付资金。协议中同时约定,马某投资后成为隐名股东,由他人代持相应股权;但协议还约定,在一定条件下马某每月收益不低于固定金额,合作到期后相关主体应按照原投资本金回购其股份,不得以公司股本缩水等理由扣减本金。

同日,各方出具股权投资证明,确认马某将376万元转入指定账户后,即视为投资款完全到位。

2023年2月23日,马某、张某安、某材料科技公司、某科技咨询公司、某建设公司又签订协议,约定马某将被代持的股权一次性转让给张某安,张某安、某材料科技公司、某科技咨询公司共同向马某支付400万元收购款,并约定分期付款、违约金及担保责任。后因款项未全部支付,马某起诉要求支付剩余款项、违约金,并要求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争议焦点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案涉款项究竟是股权投资、股权转让款,还是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的民间借贷?

马某认为,其实际参与经营,款项性质是投资款,后续协议属于股权转让、退股收购安排。张某安、某建设公司则围绕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成立、担保责任是否有效、款项金额及违约金等提出抗辩和上诉。

三、法院观点

济南中院认为,案涉协议中“固定收益”“原价回购本金”“不得因公司股本缩水扣减本金”等内容,表明马某对投入资金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并可收回本金。该安排不符合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

法院进一步指出,马某与张某安均未充分举证证明马某参与了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因此,一审将本案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将实际借款金额认定为376万元,并无不当。

关于某建设公司的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公司主要人员签字不能当然替代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马某未对公司担保决议进行审查,某建设公司对外担保亦未履行决议程序,双方均有过错,因此某建设公司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马某、张某安及某建设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主要内容为:张某安、某材料科技公司、某科技咨询公司向马某支付借款1259000元、违约金20万元及嗣后违约金;某建设公司在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投资人与融资方签订“股权投资”“隐名持股”“退股回购”协议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不要只看协议名称,要审查收益与风险安排。如果协议写明固定收益、保底分红、到期无条件回购本金,法院可能认为该交易本质是借贷,而不是投资。
  2. 真实股权投资应体现共担风险。股东通常应按照出资或约定享有收益,也要承担公司经营亏损、股权贬值、项目失败等风险。完全排除风险的“投资”,在诉讼中容易被重新定性。
  3. 隐名持股要同步完善代持协议、股东资格、出资流向和经营参与证据。如果主张自己是实际股东,应保留参与重大决策、分红核算、经营管理、股东确认等证据,否则仅凭“投资款”表述并不稳妥。
  4. 公司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审查公司决议。本案中,某建设公司加盖公章并有人签字,但法院仍认为未能替代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债权人未尽审查义务,最终只能要求其在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完全连带清偿。
  5. 款项往来要明确用途。本案还涉及已付款项、其他借款、垫付款等争议。征和律所建议,每一笔转账都应备注清楚款项性质,并配套收据、对账单或补充协议,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对于类似“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或“股权回购+保底收益”的纠纷,征和律师事务所建议当事人在签约前即进行交易结构审查:如果目标是借款,应明确借款本金、利率、期限、担保和违约责任;如果目标是真实投资,应避免绝对保本保收益条款,并完善股权登记、代持、分红、退出机制等安排。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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