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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索赔590万仅判赔12万,赔偿数额计算有何标准-征和律所陕西(2024)陕知民终132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问题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权利人主张以侵权人公开的销售额乘以同行业上市公司利润率计算侵权赔偿金额,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陕知民终132号生效判决分析:该类主张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一方面,上市公司与中小微侵权主体在经营规模、管理成本、技术水平、营销能力、区位优势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其利润率不具备参考性;另一方面,若权利人与侵权人经营的产品品类存在差异,无法证明案涉商标/字号对侵权产品销售额的贡献率,仅以总销售额乘以第三方利润率计算赔偿额缺乏合理性。此种情况下法院将适用法定酌定赔偿规则,综合商标知名度、侵权人主观恶意、侵权情节、维权合理开支等多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权利人主张590余万赔偿未获支持,二审法院最终酌定赔偿额为12万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广东某铝型材公司成立于1993年,其注册的“坚美”系列商标于2007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铝型材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陕西某钛镍公司成立于2018年,经营范围为钛镍及有色金属加工销售,其企业字号使用“坚美达”字样,并在官网、宣传材料中使用“坚美达钛镍”标识。广东某铝型材公司认为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主张按照陕西某钛镍公司纳税申报的销售额乘以同行业上市公司钛镍产品利润率,计算赔偿金额594万余元,同时要求对方变更企业名称、登报消除影响。

争议焦点

1. 以侵权销售额乘上市公司利润率计算赔偿额是否具有合理性;2. 一审酌定6万元赔偿额是否适当;3. 权利人要求消除影响的诉请应否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首先认定陕西某钛镍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权并变更企业字号。对于赔偿额,法院认为:广东某铝型材公司主营铝型材,陕西某钛镍公司主营钛镍产品,二者品类差异较大,无法确定“坚美”标识对钛镍产品销售额的贡献率;上市公司与作为小微企业的侵权人经营情况差异显著,其利润率不具备参考性,因此对权利人主张的计算方式不予支持。综合考量“坚美”商标的驰名度、侵权人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仅为宣传及字号使用未直接标注在产品上、权利人未进入钛镍产品市场、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二审将一审酌定的6万元赔偿额调整为12万元。因权利人未举证其商誉受损,对消除影响的诉请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二审判决:1. 维持一审关于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字号的判项;2. 改判陕西某钛镍公司赔偿广东某铝型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3. 驳回广东某铝型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陕知民终132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01月0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主张高额赔偿的,应当优先收集自身实际损失、侵权人银行流水、财务账册、产品利润表等直接证据,仅提供同行业上市公司利润率难以支撑高额赔偿主张,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对侵权人财务资料进行证据保全。

2. 企业注册字号时应当主动检索避让他人具有知名度的商标、字号,尤其是驰名商标,即使二者经营品类不完全重合,也可能被认定为攀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后续不仅需要变更字号、承担赔偿责任,还会对自身品牌积累造成不可逆的损失。

3. 权利人主张登报消除影响的,应当提前收集侵权行为造成自身商品评价降低、消费者误认投诉等商誉受损的证据,无相关证据的该项诉请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