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主张婚内拆迁的人均安置面积权益?征和律所结合西安(2024)陕01民终23112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已经离婚的前儿媳作为拆迁时的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有权分割婚内家庭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屋份额?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无财产分配”是否能视为权利人放弃了专属的拆迁安置利益?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陕01民终23112号生效判决分析: 1. 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分配的人均70㎡安置面积、20㎡经营性用房份额,属于个人专属的拆迁安置利益,即使户口迁入未增加家庭总安置面积,也不因此剥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 离婚协议仅笼统约定“双方无财产分配”,未明确列明权利人放弃拆迁安置利益的,不能直接推定其放弃了专属的拆迁权益; 3. 对于款项支付事实的认定,若一方提交的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对方已自认收到款项,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的,法院会认定款项已支付,驳回对应的返还款项请求。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徐某2018年与张某1结婚后户口迁入张某家,成为西安市雁塔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9年张某2(张某1父亲)作为户代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户内成员包含张某2、马某、张某1、徐某4人,拆迁政策规定集体经济成员人均可获70㎡安置房、20㎡经营性用房补偿,该户最终获得333㎡安置住宅、80㎡经营性用房货币补偿。2024年徐某与张某1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无财产分配”,后徐某起诉要求分割70㎡安置份额、20㎡经营性用房补偿款32万余元等。 法院观点:徐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70㎡的安置份额,离婚协议未明确约定其放弃该权益,故对其该项主张予以支持;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中徐某多次自认已收到30万经营性用房补偿款的表述,认定该款项已支付,驳回徐某要求支付经营性用房补偿的请求。 裁判结果:二审维持徐某享有70平方米拆迁安置份额的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徐某要求支付10万元经营性用房补偿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陕01民终23112号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01月10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涉及拆迁安置的家庭,若发生婚姻变动,签署离婚协议时一定要明确列明各自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避免仅笼统写“无财产分配”,后续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2. 按人头分配的拆迁安置利益属于个人专属权益,即使总安置面积未因户口迁入增加,权利人依然有权主张对应的份额,无需考虑对原房屋的贡献大小; 3. 家庭内部给付大额款项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备注清楚款项用途,同时留存好聊天记录等佐证材料,避免后续对款项是否支付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