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自行委托伤残鉴定没被采纳少赔十几万?征和律所结合黄南(2024)青23民终1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三期鉴定意见书,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不予采纳?受害人拒不配合法院委托的重新鉴定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青23民终111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但单方委托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对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其次,若法院准许重新鉴定后,委托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原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因无法核实其合法性、客观性,法院有权不予采纳,相关不利后果由举证方自行承担。最后,单方委托鉴定的鉴定材料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的,不符合法定鉴定程序要求,法院也可以不予采纳该鉴定意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2021年9月27日,张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黄南州河南县境内与马某甲驾驶的营运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马某甲无责。事故造成马某甲受伤、两车受损,马某甲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了伤残等级、三期、后续治疗费等鉴定意见,据此主张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原一审审理过程中,承保的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单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准许后马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导致鉴定机构终止鉴定。本案经再审发回重审后,马某甲仍主张采纳原单方鉴定意见,仅申请原鉴定人出庭作证,未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且鉴定材料未经过双方质证。一审法院未采纳该单方鉴定意见,结合病历、医嘱、营运资质等证据酌定马某甲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判决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马某甲不服提起上诉,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青23民终111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01月0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受伤后如需进行伤残等级、三期、后续治疗费、停运损失等鉴定,建议优先与侵权方、保险公司共同协商选定鉴定机构,或者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最大程度避免单方委托后对方不认可鉴定意见的风险。
- 如确需单方委托鉴定的,尽量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到场见证鉴定过程、共同确认鉴定材料,保留好相关沟通记录,避免后续对方以鉴定材料未质证为由不认可鉴定意见。
- 如对方申请重新鉴定且法院准许后,一定要积极配合鉴定机构的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会导致举证不能,原本能够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大额赔偿项目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损失惨重。
- 营运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法定财产损失,主挂车分别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两家保险公司按照各自承保的保额比例分摊赔付,符合法律规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