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辞职后以公司扣发工资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4)宁01民终62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交辞职申请办理离职后,能否再以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工资、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等违法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宁01民终6210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时,若明确以个人原因为由提交辞职申请、签署离职文件,即便事后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也不符合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其主张大概率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离职时填写的个人原因系受到用人单位欺诈、胁迫,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最新案例
2011年11月寇某入职宁夏某制药公司,2020年2月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某生物科技公司(制药公司持股86.67%)工作,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29年。工作期间生物科技公司每月扣发寇某10%工资作为考核工资,2023年5月寇某以“个人家庭原因”为由提交辞职报告,离职文件中均标注离职原因系个人原因。2024年生物科技公司补发了全部扣发的考核工资,寇某随后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主张因公司克扣工资被迫离职,要求支付2004年至2023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
法院观点:寇某离职时明确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并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最终判决驳回寇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宁01民终6210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01月09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若劳动者确实因用人单位存在欠薪、未缴社保、不提供劳动条件等违法情形需要离职,务必在辞职申请、离职文件中明确载明离职原因系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法情形,不要随意填写“个人原因”,否则后续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 签署离职文件时要仔细核对全部内容,尤其是离职原因、工资结清声明等核心条款,若用人单位要求必须填写个人原因才能办理离职手续,要注意留存沟通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填写的离职原因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 用人单位设置绩效考核工资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中明确约定考核标准、扣发规则、发放时间,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劳动报酬,避免引发劳动争议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