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未验收提前使用能否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4)宁01民终5412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装饰装修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案涉工程后,能否以工程未完成验收、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宁01民终5412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若装修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则视为验收合格”,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发包方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的行为将直接产生工程视为验收合格的法律效果。其次,发包方使用后仅以普通装修质量瑕疵(如墙面开裂、局部漏水等)为由拒付全部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该类质量问题属于质保责任范畴,发包方可以另行主张要求承包方履行维修义务,不能直接抵扣或拒绝支付工程款。最后,若工程存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类的严重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安全的,发包方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但普通装饰装修瑕疵不属于拒付工程款的合法事由。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2月,某某公司与某某有限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某某公司承包某某有限公司的办公楼装修工程,总造价45万元,增项费用另行核算,合同同时明确约定“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则视为验收合格”。工程完工后,某某有限公司未组织验收,于2023年3月29日擅自使用案涉装修房屋,期间仅支付工程款36万元,尚欠9万元尾款及6000元增项费用未付。某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某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工程未验收、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按实际验收结果支付工程款。
法院观点: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合法有效,某某有限公司在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案涉房屋,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其以未验收、存在普通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无法律依据,质量瑕疵问题可另行主张质保责任,不属于本案拒付工程款的合法事由。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某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宁01民终5412号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4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作为装修工程发包方,在接收工程时务必先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发现质量问题第一时间向承包方发送书面异议留存证据,切勿未经验收就擅自使用房屋,一旦使用将视为认可工程质量,后续再主张普通质量瑕疵拒付工程款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2. 作为装修工程承包方,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向发包方发送书面验收通知,留存送达凭证,若发包方拖延验收,要定期发函催告,避免后续被反咬“未通知验收”;催要工程款时也要注意留存沟通记录,固定欠款金额证据。
3. 若工程使用后确实出现质量问题,发包方不要直接拒付工程款,可以先核实是否在质保期内,向承包方发送书面维修通知,承包方拒不维修的,可以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后向承包方主张维修费用,或者另行起诉主张质保责任,否则逾期支付工程款还需要承担额外的违约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