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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是否无需承担逾期利息?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4)宁01民终4456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一、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先开具等额发票后付款,否则付款顺延”的,承包人未足额开具发票时,发包人是否需要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宁01民终4456号生效判决分析: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先开票后付款”条款属于合法有效的先履行抗辩权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在承包人未按约定足额开具对应工程款发票前,发包人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不存在逾期付款行为,无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即便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只要先履行开票义务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产生逾期付款责任。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四、最新案例

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四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均明确约定“开具等额发票后付款,否则付款顺延”。案涉工程于2022年12月30日交付使用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支付工程款,同时需支付自2022年12月31日起的逾期利息。发包人不服提起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双方“先票后款”约定合法有效,发包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在承包人未足额开具发票前付款条件不成就,不存在逾期付款行为,最终改判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逾期利息的部分,仅判决发包人收到对应工程款发票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796017.92元。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宁01民终4456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4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开票的时间、发票类型、税率以及未及时开票的违约责任,避免后续就付款条件产生争议;
2. 作为发包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签收凭证、邮寄记录等材料,确保后续发生纠纷时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收到对应发票的时间,避免举证不能承担不利责任;
3. 作为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具对应工程款发票,若发包人拖延付款的,应当及时留存催告付款的证据,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