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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应急转贷借款无金融资质算无效吗?征和律所结合朝阳(2024)辽13民终513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借款合同纠纷


一、法律问题

1. 企业之间为应急转贷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因出借方无金融业务经营资质而无效?
2. 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企业能否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逾期还款责任?
3. 出借方通过关联公司签订无实质服务内容的咨询合同收取的费用,是否会被认定为借款利息?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辽13民终51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不属于非法从事金融放贷业务,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不会因出借方无金融资质被认定无效。其次,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后,借款人对于还款的履约风险应当有合理预判,疫情不构成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此为由主张免除逾期还款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出借方通过关联公司签订没有实际服务内容的咨询、服务类合同收取的费用,属于以虚假意思表示变相收取的借款利息,应当合并计入借款利率总额,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三、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四、真实案例

桓仁某有限公司因银行转贷需要,向朝阳某甲有限公司借款1500万元,双方签订《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协议》约定资金占用费为日千分之零点八,同时朝阳某甲有限公司的全资股东与桓仁某有限公司签订无实质服务内容的《咨询服务合同》,约定按日千分之零点三四收取咨询费,两项合计利率为年36.5%。2022年9月30日朝阳某甲有限公司交付借款,桓仁某有限公司2023年3月13日偿还本金1500万元,因欠付资金占用费被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咨询费属于变相利息,预先支付的费用抵扣本金,利率按LPR四倍调整,判决桓仁某有限公司给付剩余资金占用费316835.83元。桓仁某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案涉借款合同因出借方无金融资质无效、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应免责,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辽13民终513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6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求开展的临时性资金拆借是合法行为,借款人不能以出借方无金融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逃避还款责任。
2. 出借方不要通过关联公司签订无实质服务内容的咨询、服务合同变相收取高息,此类费用会被认定为借款利息,超过LPR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3. 借款不得预先扣除利息,预先收取的利息、服务费等费用会被抵扣本金,按实际出借金额计算利息。
4. 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需要举证证明该事件是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直接阻碍合同履行,疫情防控常态化后以疫情为由主张逾期还款免责的,大概率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