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新增工程量价款起争议,诉前结算报告能否推翻?征和律所结合鞍山(2024)辽03民终3427号案例解读
一、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新增工程量,诉前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并盖章确认后,一方反悔要求按照中标合同价结算、或申请对工程造价重新鉴定的,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辽03民终3427号生效判决解答:针对上述情形,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反悔方的主张。首先,诉前由发包方委托、双方共同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盖章确认的文件,属于双方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的有效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其次,即便新增工程量未履行招投标等审批程序,只要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承包方有权要求参照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最后,诉讼前双方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一致的,诉讼中一方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准许。
三、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四、真实案例
2018年,华某建筑公司先后中标岫岩满族自治县原某街道办事处的两项暖棚建设工程,双方分别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分别为693000元、667200元。施工过程中因项目需要产生新增工程量,相关施工签证均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盖章确认。两项工程竣工后均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原某街道办事处先后委托两家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审核,审定两项工程总造价分别为1080036元、733104元,合计1812140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均在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盖章确认。
后原某街道办事处在区划调整中被撤销,其债权债务由雅某办事处承接,雅某办事处累计支付工程款1415000元,剩余398140元拒不支付。华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判决雅某办事处支付剩余工程款,雅某办事处上诉主张应按中标合同价结算、新增工程量价款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双方诉前已达成有效结算协议,雅某办事处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辽03民终3427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01月10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新增或变更工程量的,承包方应当第一时间要求发包方、监理方出具书面签证并盖章确认,留存好施工记录、沟通凭证、材料采购凭证等相关证据,避免后续就工程量产生争议。
2. 工程竣工后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出具结算审核报告的,双方均应当认真核对报告内容,对工程量、计价标准有异议的要在盖章前提出,一旦在结算定案表上盖章确认,即视为认可结算金额,事后反悔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 作为发包方,若认为新增工程量需要履行审批、招投标等程序的,应当在施工前提出,不得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确认后再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4. 承包方在拿到结算确认文件后,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催要工程款,留存催款凭证,避免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