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解除时间及投入成本认定争议 征和律所结合扬州(2024)苏10民终3112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合伙经营过程中一方停止经营失联的,合同解除时间应当如何认定?合伙人以厂房使用权、改造费作为出资的,合同解除时能否要求另一方承担改造损失及厂房占用租金?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苏10民终3112号生效判决解答: 1. 合伙合同解除时间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时间为准,若仅一方单方停止经营,既未向对方发出有效解除通知,也未完成合伙清算的,不能直接以停止经营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时间。本案中双方直至一审诉讼阶段才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故法院认定解除时间为反诉原告颜某提出解除请求的2024年5月16日。 2. 若合伙合同明确约定合伙人以厂房使用权、改造费、用电增容等作为合伙出资,且未约定合同提前解除时该部分出资需由另一方折价补偿的,该部分投入属于合伙成本,主张另一方承担改造损失、租金损失的诉求无合同与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3. 主张对方存在虚报账目、需返还投资款的,需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仅提交单方记账记录无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真实案例
2022年9月23日,张某与颜某签订《饮料瓶加工合作协议》,约定张某以自有厂房使用权、用电增容、厂房改造等作为出资占50%合伙份额,颜某以机器设备、销售渠道等作为出资占50%份额,原材料采购双方1:1出资,利润扣除成本后1:1分配。 双方合作至2023年5月停止经营,张某主张颜某2023年5月10日失联,合同应于该日解除,要求颜某返还虚报的账款17400元、承担厂房改造损失30000元、合作期间及后续厂房占用租金共计76000元。一审审理中颜某反诉请求解除合伙合同,张某明确表示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合同于2024年5月16日解除,驳回张某其余本诉请求及颜某其他反诉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苏10民终3112号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01月08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合伙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各类出资的折价标准、合同提前解除时的出资返还或补偿规则,同时明确约定单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避免后续对投入成本认定产生争议。 2. 合伙经营过程中建议建立规范的共同对账机制,所有收支、投入、支出均需双方签字确认,避免单方记账产生的举证不能风险。 3. 若合作过程中一方出现失联、违约等情形,另一方应当及时向对方发送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并留存送达凭证,同时及时固定合伙收支、库存等证据,避免后续对解除时间、盈亏情况产生争议。 4. 合伙终止后双方应当及时进行清算,若一方拒不配合清算的,可向法院申请对合伙收支进行司法审计,明确盈亏情况后再主张分配利润或承担亏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