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装修坠物致人死亡,装修公司分包给个人要不要连带担责-征和律所结合盐城(2024)苏09民终5448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高层住宅装修施工过程中发生坠物致人死亡事故,装修公司将墙体拆除业务分包给个人施工的,是否需要与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苏09民终5448号生效判决解答: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否则因此发生安全事故致他人损害的,需要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江苏匠某某有限公司作为具备装修资质的专业机构,将需要专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高层墙体拆除业务分包给没有任何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沈某,且未按照规定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二审法院改判匠某司与沈某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物业公司未尽到装修安全管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二主体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0%的补充责任。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具体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在判决中明确,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四、真实案例
2023年,东台市业主许某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全屋装修工程发包给具备装修资质的江苏匠某某有限公司,双方约定施工内容包含所有墙体拆除、阳台墙体改落地窗项目。后匠某司将墙体拆除业务分包给长期从事拆墙工作的个人沈某,沈某自带工具自行安排时间施工,匠某司按施工面积结算报酬。2023年9月19日,沈某在高层拆除阳台窗框过程中,所使用的铁锤脱离锤柄,砸中楼下草坪上的丁某头部,致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认定沈某与匠某司系承揽关系,判决沈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匠某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沈某不能清偿部分承担20%的补充责任。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匠某司将需要安全生产条件的拆除业务分包给不具备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沈某,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改判沈某与匠某司对受害人亲属的各项损失共计1329937.1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二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10%的补充责任。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苏09民终5448号
案由: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4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装修施工企业而言:承接装修工程后不得将需要专业资质、具备高度危险性的施工业务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安全防护要求,高层临边作业必须设置防护网、安排专人现场警戒,杜绝安全隐患,否则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需对施工引发的第三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对小区业主而言:选择装修施工方时务必查验对方的施工资质,不要为了节省成本选择无资质的个人施工队,否则一旦发生施工事故,业主可能因选任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应当建立装修施工巡查机制,对辖区内的装修施工定期巡查,督促施工方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发现违规施工及时制止,否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需要对高空坠物等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 对普通公众而言:路过正在装修的楼栋时尽量绕行,不要在施工楼栋下方逗留,避免意外坠物造成人身损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