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13720155123
«

借名受托办理合伙事务垫付费用可否向合伙人追偿?征和律所结合连云港(2024)苏07民终5499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民事纠纷


一、法律问题

受合伙人共同委托以个人名义办理合伙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人按合伙份额偿还?垫付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费用是否会被法院支持?庭审中发表的质证意见事后无正当理由反悔是否会被采信?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苏07民终549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合法有效的委托关系下,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费用及利息,多名合伙人作为共同委托人的,应当按照合伙份额承担按份还款责任;其次,若垫付费用用于上访、送礼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用途,不属于合法必要支出,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当事人在庭审中公开质证后,无正当理由、无充分相反证据反悔的,法院将适用禁止反言原则,对其事后提交的相反质证意见不予采信。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四、真实案例

张某、陈某二人合伙出资购买连云港市灌云县某农贸市场资产,共同委托朱某作为名义买受人办理拍卖、签约等相关手续,2020年三方签署《联合声明》明确朱某仅为名义购买人,未实际出资也不承担经营盈亏。朱某办理委托事务期间垫付了拍卖佣金、办事开支等各项费用合计88090元,其中包含上访费6500元、买酒送礼4600元,陈某对全部垫付费用签字认可,张某仅在另案庭审中认可除11100元违规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事后又反悔拒绝承担费用引发诉讼。

一审法院扣除违规的11100元后认定垫付金额为76990元,二审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查明其中20000元系资产出让方支付的拍卖佣金,最终认定朱某实际垫付金额为56990元,结合张某、陈某1:2的合伙份额,判决张某承担1/3费用即18996.67元及利息,陈某承担2/3费用即37993.33元及利息。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苏07民终5499号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6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受托办理合伙事务时要注意留存所有费用支出的合法凭证,包括转账记录、发票、收据等,避免垫付费用后无证据主张追偿; 2. 仅可垫付与委托事务相关的合法必要支出,切勿垫付上访、送礼等违背公序良俗或违法的费用,该部分支出不受法律保护,最终只能自行承担; 3. 合伙人合伙前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合伙份额、费用垫付规则、债务分担方式,避免后续就费用承担产生争议; 4. 诉讼过程中发表质证意见、陈述事实要慎重,无充分相反证据不要随意反悔,否则会因违反禁止反言原则不被法院采信,还会影响自身的诚信度。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