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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用内部账户付律师费借款人要不要承担?征和律所结合无锡(2024)苏02民终7224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问题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债权人通过内部专用账户支付律师费,债务人能否以付款账户名称并非债权人为由拒绝承担律师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苏02民终7224号生效判决分析:只要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债权人支出的律师费,且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案涉付款账户为其内部专用的费用结算账户、律师费已实际支付、金额未超出合理收费标准、且明确对应本案诉讼,债务人仅以付款账户名称与债权人名称不一致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仍需按合同约定承担律师费。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1年宜兴市阳某公司与中国建某银行宜兴支行签订《项目融资贷款合同》,约定阳某公司向银行借款5亿元,若阳某公司违约需承担银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同时阳某公司以其名下不动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弘某公司、江西万某公司分别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后阳某公司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截至2024年4月3日尚欠本金7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宜兴建某行诉至法院,主张阳某公司承担2400元律师费。一审判决支持银行全部诉请后,阳某公司上诉称律师费付款账户为建某行内部挂账户,并非宜兴建某行账户,不应承担该笔费用。

法院观点:案涉贷款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宜兴建某行提供了委托代理协议,律师已实际代理本案诉讼,主张的律师费金额未超出合理收费标准;付款账户虽名为“资产保全业务平台待结案诉讼费挂账户”,但开户行明确为宜兴建某行,且付款备注为“阳某公司律师费”,足以证明该费用系宜兴建某行为本案实际支出的维权成本。

裁判结果: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6日作出判决,驳回阳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苏02民终7224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借款方: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应仔细审查违约费用承担条款,明确各项费用的承担条件和计算标准;发生纠纷后不要仅以律师费付款账户名称为由抗辩,应重点审查费用是否实际发生、金额是否符合当地律师收费标准、是否确实对应本案,避免无效抗辩浪费诉讼成本。
2. 对金融机构:支付维权费用时应尽量在付款备注中明确标注对应案件名称或案号,若使用内部专用账户支付费用,可提前留存账户权属证明材料,涉诉时一并提交,避免举证瑕疵;涉及银团贷款的,应留存完整的内部银团合作协议,明确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借款人对债权主体、金额提出异议。
3. 对担保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前应仔细核对担保的最高限额、担保范围、保证期限,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内部决议程序,避免担保合同无效或承担超出预期的担保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