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公司误抵小规模期间增值税专票致补缴税款,委托人索赔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张家口(2024)冀07民终33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委托专业代理记账公司处理财税事宜,因代理记账公司违规将委托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其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导致委托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委托人能否要求代理记账公司赔偿上述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冀07民终331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款不属于额外损失,即便因代理机构违规抵扣导致延迟补缴,该部分款项本身是纳税人开展经营活动产生应税行为时必须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款项,因此无权要求代理机构赔偿该部分金额;其次,对于延迟纳税产生的滞纳金,需结合双方合同约定、双方过错程度综合判定赔偿责任:如果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代理机构操作失误导致损失的赔偿规则,且代理机构存在明显过错的,委托人可主张对应赔偿,但若委托人自身也存在未及时告知纳税身份变更、未核查申报数据等过错的,需按比例分担损失。本案中委托人主张的损失无合法依据,因此未获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4月,张家口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记账(企业财税)服务协议》,约定由后者为前者提供代理记账、票据核查、税务申报等服务。2023年5月,张家口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为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取得湖北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1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6月该公司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向代理记账公司补缴了一般纳税人服务费用,并将前述13张专票交付代理记账公司。代理记账公司违规将该批小规模期间取得的专票在2023年6月的一般纳税人申报期内抵扣进项税额,2023年10月被税务机关风险排查发现,张家口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120631.97元、滞纳金9929.14元,合计130561.11元。该公司认为损失系代理记账公司过错导致,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全部损失及利息。
法院观点:案涉补缴的增值税款本身是张家口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并非因代理记账公司的过错产生的额外损失;该公司主张的通过作废重开发票抵扣税款的方式不符合税法规定,不属于合法损失范畴,因此其要求代理记账公司赔偿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驳回张家口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61.9元由张家口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冀07民终3315号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理记账机构提供财税服务时,应当在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权责,尤其是针对代理机构操作失误导致企业产生罚款、滞纳金等损失的赔偿责任、计算标准,避免出现纠纷后无据可依。2、企业自身也需对核心财税申报事项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即便委托了专业代理机构,对于纳税身份变更、大额发票抵扣、年度汇算清缴等关键事项,应当主动向代理机构告知并核查申报结果,及时排查违规风险。3、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必须严格符合税法规定,不得通过违规作废重开发票、隐瞒经营收入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否则不仅无法实现抵扣目的,还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