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还能向第三方侵权人索赔?征和律所结合永州(2024)湘11民终425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因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还能向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吗?两种赔偿能否兼得?法院判决能否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湘11民终4259号生效判决分析:工伤待遇与人身侵权赔偿分属社会保险、民事侵权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二者并不冲突排斥。若劳动者受伤系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有权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无需二选一。同时,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严格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作出裁判,不得超出原告主张的金额核算赔偿款,还需结合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比例,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最新案例
龙某明系某劳务公司员工,被派遣至永州某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的外包项目从事清洗作业。2023年1月,龙某明在作业时被该公司员工操作的送料小车撞伤,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后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龙某明向法院起诉要求永州某建筑工业有限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95%的责任,赔偿龙某明各项损失32万余元。
永州某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主张本案属于工伤应当按工伤保险程序处理、一审责任比例划分不当、且超出原告诉请计算了劳务公司已经垫付的医疗费。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永州某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龙某明有权向其主张侵权赔偿;一审责任比例划分明显不当,调整为该公司承担80%责任,龙某明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承担20%责任;一审将原告未主张的垫付医疗费计入总损失属于超诉请判决,依法予以扣除,最终改判永州某建筑工业有限公司赔偿龙某明各项损失合计189887.05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湘11民终4259号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劳动者因工受伤且存在第三方侵权的,无需纠结选择工伤还是侵权索赔,可同时主张两项权利,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需注意部分地区对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支出的财产性损失不支持重复获赔,起诉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明确主张范围,避免浪费诉讼成本。
2. 企业作为劳务发包方或项目运营方,需完善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规范员工操作流程,在劳务外包协议中明确约定安全责任划分,定期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避免因第三方侵权纠纷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3.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需明确列明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不会主动处理当事人未主张的赔偿项目,若后续产生新增的治疗费等损失,可另行起诉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