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的建筑企业要不要为实际施工人欠付的工人工资担责?征和律所结合郴州(2024)湘10民终3528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被挂靠的施工企业是否需要对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的欠付劳动报酬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湘10民终3528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使建筑企业与劳动者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存在资质挂靠、实际施工人自行招用劳动者的情况,只要有证据证明建筑企业曾向劳动者出具任职任命文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直接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就会被认定为用工主体之一,需要对实际施工人欠付的劳动报酬在对应范围内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三、法律依据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四、真实案例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湘南国际机电建设城一期D标段项目,杨某挂靠该公司为项目实际施工人。侯某2018年12月进入该项目工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侯某出具项目现场负责人任命书,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并多次向侯某账户发放项目工资。2021年侯某与杨某结算确认,2018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共计欠付劳动报酬63000元。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与侯某在此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承担支付责任。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侯某提交的任命书、参保证明、工资发放流水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案涉项目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动,一审认定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用工主体之一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欠付的60000元劳动报酬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湘10民终3528号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4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务工人员在建设项目工作时,要注意留存任职证明、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社保缴费凭证等材料,即使是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也可持上述证据向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主张欠付工资,拓宽维权路径。
2. 建筑企业要规范资质管理,尽量避免挂靠经营,确需挂靠的要对项目用工、工资发放进行全流程监管,按月足额将工资发放至劳动者本人账户,避免因实际施工人欠薪承担额外清偿责任。
3. 实际施工人要规范用工管理,及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否则不仅自身要承担支付责任,被挂靠企业承担清偿责任后还可向实际施工人追偿,进一步扩大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