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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院内出资加盖房屋拆迁补偿款该归谁?征和律所结合商丘(2024)豫14民终5309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侵权责任纠纷


一、法律问题

委托他人代领房屋拆迁补偿款后,双方对院内加盖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归属存在争议,代领人是否构成侵权?在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院内出资加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当如何分配?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豫14民终530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代领人持有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手续领取拆迁补偿款的,属于合法代理行为,不构成侵权。其次,针对院内加盖的无证房屋,因加盖行为使用了原权利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法律规定的添附情形,在双方未就房屋权属及拆迁利益分配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原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比例的补偿款,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土地价值、房屋出资情况酌定分配比例。本案中法院酌定原房主获得无证房屋补偿款的30%份额,同时有证房屋对应的全部补偿、搬迁费、搬迁奖励、装修补偿对应份额均归原房主所有。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真实案例

张某系商丘市梁园区某独院的所有权人,该房屋证载面积29.39㎡,土地使用权归张某所有。李某系张某亲属,2010年左右经张某同意在该院内出资加盖了121.21㎡无证房屋。2021年案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张某委托李某办理拆迁相关事宜,李某持授权手续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代领了全部拆迁补偿款548332.52元后未交付给张某。张某以李某侵权为由起诉要求返还全部补偿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补偿款属于双方共有,代领行为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有证房屋补偿款81032.64元归张某所有,无证房屋补偿款420356.28元酌定由李某向张某返还30%即126106.89元,加上装修补偿、搬迁费、搬迁奖励等对应份额,最终改判李某向张某返还补偿款共计229841.13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豫14民终5309号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01月24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委托他人办理拆迁、房产交易等重大财产事宜时,应当出具明确授权范围的书面委托书,明确约定代领款项后的交付时间、交付方式,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2. 如需在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加盖房屋,应当提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权属、后续拆迁利益分配比例,避免后期举证困难。
3. 遇到拆迁补偿款分割纠纷时,优先选择共有物分割之诉而非侵权之诉,更符合法律关系性质,利于快速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4. 加盖房屋过程中应当留存好出资凭证、施工记录、与产权人的沟通记录等证据,一旦产生纠纷可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