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主张已还款53500元但无法证明与案涉借款关联仍需还款?征和律所结合洛阳(2024)豫03民终64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提交出借人出具的收条主张已偿还部分款项,但无法证明该收条对应案涉借款的,能否抵扣案涉欠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豫03民终6411号生效判决解答:不能抵扣。若出借人与借款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多笔借贷往来,借款人仅提交收条但无法证明收条指向案涉借款,且债权人仍持有案涉借条原件的,借款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的已还款项不能从案涉借款中扣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18年5月9日,王某向徐某(已故)出具两张合计6万元的借条,载明借到徐某现金6万元。徐某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徐某1、徐某2、徐某3、徐某4持借条起诉要求王某、王某母亲徐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偿还6万元借款及按年利率3.1%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对徐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两张徐某出具的合计53500元的收条,主张已偿还部分款项。二审法院查明徐某某与徐某之间除案涉借款外还有其他借贷往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两张收条对应案涉借款,且徐某1等人仍持有借条原件,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豫03民终6411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01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借方应妥善保管借条原件,催款时留存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若双方存在多笔借贷,每笔借款应单独出具凭证,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信息;
2. 借款人还款时应明确备注偿还的是哪笔借款,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条时注明对应借款的日期、金额、借条编号等信息,避免因款项对应不清产生纠纷;
3. 若双方存在多笔借贷往来,还款时应优先对账,明确每笔款项的抵扣顺序,书面确认后再履行还款义务,避免后续举证不能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