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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未签书面合同工程款结算起争议-征和律所结合黑河(2024)黑11民终643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问题

挂靠其他公司承揽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未与总包方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面积应当以总包方和业主的财审结算数据为准还是以内部确认的工程量为准?已付款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黑11民终643号生效判决分析: 1. 实际施工人即便挂靠有资质的劳务公司承揽工程,只要实际完成施工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就有权向总包方主张工程款,挂靠签署的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折价补偿请求权; 2. 双方未就结算面积达成最终一致约定的,法院可以参照总包方与发包人(业主)的财审结算书记载的实际施工面积核算工程款,符合公平原则; 3. 总包方主张已支付工程款的,应当举证证明款项确实支付给实际施工人或其指定的收款人,且款项性质为案涉工程款,仅有借条无转账凭证的不能认定为已付款,有转账凭证且能和借条对应的可以认定为已付款。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黑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后,李某、陈某二人挂靠哈尔滨某某劳务公司实际施工项目中的保温及防水工程,总包方项目负责人王某出具证明约定单价为175元/㎡,工程量以实际测量为准。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就结算面积、已付款金额产生争议,李某、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总包方支付欠付工程款194万余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案涉工程结算面积依据、已付款数额认定、是否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

法院观点:哈尔滨某某劳务公司未实际参与施工、收款,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双方未就结算面积达成最终一致约定,参照总包方与业主的财审结算书记载的31774.86㎡计算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总包方二审提交的30万元转账凭证与陈某出具的借条能够对应,应当认定为已付款。

裁判结果:二审改判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7日内给付李某、陈某剩余工程款1252484.31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2019年12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黑11民终643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实际施工人挂靠承揽工程的,务必与总包方签订书面分包协议,明确约定工程量计算标准、单价、付款时间、税费负担等核心条款,避免后期结算争议; 2. 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工程量确认单、签证单、施工日志、与总包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同时收取工程款时尽量要求对方备注款项用途,出具正式收款凭证; 3. 总包方支付工程款时,要留存完整的转账凭证,要求实际施工人出具收款确认,避免出现无法举证已付款的风险,同时要严格审核施工方提供的发票真实性,避免虚开发票带来的税务风险; 4. 若双方未就结算标准达成一致,实际施工人可申请法院调取总包方与业主的财审结算报告作为工程量核算的依据,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