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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财产原配偶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征和律所结合大庆(2024)黑06民终2791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特殊诉讼程序纠纷


一、法律问题

离婚时协议约定无共同财产,事后发现配偶此前转移、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原配偶能否以享有财产份额为由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强制执行?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黑06民终2791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案涉车库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配偶尹某维确实享有50%的产权份额,但该份额不足以排除法院对案涉车库整体的强制执行,因为执行效力仅及于被执行人张某民享有的份额,尹某维有权要求法院解除对自身享有份额部分的查封;其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审理范围是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尹某维要求确认50%产权份额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应当另行提起析产诉讼主张权利。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尹某维与张某民2006年登记结婚,2015年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案涉两套车库;2017年张某民将案涉车库以物抵债给案外人朱立华,2020年二人离婚,尹某维误以为车库已实际抵偿债务,遂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后经三级法院审理认定张某民与朱立华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以物抵债行为无效,车库仍归张某民所有;2022年法院因张某民欠付彭某海借款强制执行案涉车库,尹某维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执行并确认其享有车库50%份额。

法院观点:尹某维对案涉车库确实享有共有份额,但该份额不足以排除对车库整体的强制执行,确认产权份额的主张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应另行提起析产诉讼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驳回尹某维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黑06民终2791号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7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务必对共同财产进行全面核查,不要仅凭对方口头陈述就签订“无共同财产”的离婚协议,避免后续财产权益受损;
2. 若发现配偶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及时提起析产诉讼主张自身份额,不要直接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单独主张确权,避免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3. 作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在财产被强制执行时,可先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对自身享有份额部分的查封,待析产诉讼确认份额后再向法院申请对应执行款项的分配。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