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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主张转账是投资款无证据能否采信?征和律所结合廊坊(2024)冀10民终7661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主张收到的转账是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会怎么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冀10民终7661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要满足借贷合意、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若借款人抗辩收到的款项为投资款而非借款,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交能够证明存在合伙合意、利润分配规则、风险共担约定的证据,无法举证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案涉款项会被依法认定为借款。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双方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康某智与金某系夫妻关系,金某军2017年至2021年期间先后向康某智转账共计1024000元,后金某军催要欠款时,康某智、金某主张其中60万元是双方合伙投资石材项目的投资款而非借款,且金某主张案涉债务为康某智个人债务,自己无需共同偿还。

法院观点:上诉人主张案涉60万元为投资款但未提交合伙协议、投资款使用凭证、利润分配约定等有效证据证明,且康某智与金某的银行账户存在频繁相互转账,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房贷、车贷偿还,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结果:扣除已还款项后,判决康某智、金某共同偿还金某军剩余借款731000元及相应利息,二审驳回金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冀10民终7661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06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伙投资,都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款项性质、利息/利润分配规则、还款/退伙条件等核心内容,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无据可依。
2. 借款人如果主张收到的款项不是借款,要及时留存合伙沟通记录、投资款使用凭证、利润亏损分担约定等证据,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债权人出借款项时,若借款人为已婚人士,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借款人以个人债务为由拒绝还款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