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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出事故合同算无效?扩大损失谁来担?征和律所结合邢台(2024)冀05民终4428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租赁合同纠纷


一、法律问题

汽车租赁公司未取得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资质,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租赁车辆发生事故后产生的扩大损失应当由哪一方承担?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冀05民终4428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才会被认定无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属于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次,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负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定义务,若双方均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损失分担比例。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真实案例

2023年11月16日,河北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宋某洋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日租金300元,租赁期间为2023年11月16日至11月26日,同时约定车辆发生事故后,维修期间租金照付,承租方需支付相当于维修费30%的车辆加速折旧费。2023年11月18日宋某洋驾驶租赁车辆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双方就维修事宜协商未果,租赁公司直到2024年5月11日才将车辆开回维修,2024年6月14日车辆维修完毕。宋某洋已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押金等共计231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租赁公司违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仅判决宋某洋赔偿租赁公司各项损失8439元。租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情形,改判合同有效;对于事故后至维修完毕期间产生的201天租金损失,因双方均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酌定由双方各承担50%,最终判决宋某洋另行支付租赁公司各项损失共计40135元。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冀05民终4428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01月24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经营备案,虽然未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能面临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处罚; 2. 承租人租赁车辆发生事故后,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出租人,留存协商沟通的证据,避免后续就损失扩大的责任承担产生争议; 3. 出租人得知车辆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取回车辆进行维修,不得放任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的损失将由出租人自行承担; 4. 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事故后的处理流程、停驶损失计算标准、车辆折旧费比例等条款,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