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租赁合同吊车租赁单价起争议,对账单无异议能否作为结算依据-征和律所结合邯郸(2024)冀04民终590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设备租赁纠纷中,出租方发送对账单后承租方未明确提出异议,且后续通话中对欠款金额未予否认的,对账单能否作为租赁费结算的合法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冀04民终5903号生效判决解答:在无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单价的情况下,若出租方提交的对账单、聊天记录、付款凭证、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主张的单价具有高度可能性,而承租方反驳主张的单价无法提交有效证据佐证,且承租方在收到对账单后长期未提出异议、在催款通话中对欠款金额未予否认的,人民法院会采信出租方主张的单价标准,以对账单作为结算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真实案例
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期间,常某虎租赁贾某的吊车开展业务,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一致认可租赁总时长为1133小时。2021年6月15日,贾某通过微信向常某虎发送对账单,载明租赁费用折算后为每小时143元,合计欠款87019元,常某虎回复“嗯正在给你对”但后续未提出书面异议,且于2021年6月24日向贾某转账支付租赁费2万元,累计共支付11万元。2023年1月贾某向常某虎催款时提到尚欠“5万出头”,常某虎未否认欠款金额,仅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延期支付。
后贾某诉至法院,常某虎抗辩称双方口头约定单价为900元/台班,仅欠2万元左右,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其主张。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约定的单价与对账单载明标准一致具有高度可能性,判决常某虎支付剩余租赁费52019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常某虎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其上诉主张无证据支撑,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冀04民终5903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设备租赁、工程机械租赁等高频交易场景下,建议交易双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单价、结算周期、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从源头避免后续结算争议。
- 交易过程中若收到对方发送的对账单、结算单,若对金额、单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微信、邮件、函件等)明确提出异议,长期不回复的行为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对结算内容的默示认可。
- 无书面合同的交易中,要注意留存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付款凭证、施工确认单等各类证据,发生纠纷时可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