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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划扣实际施工人欠款能否抵扣应付承包人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海南(2024)琼民申2638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问题

发包人因实际施工人对外欠债被法院强制执行扣划款项,该款项能否抵扣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无证据证明承包人过错导致分项工程未及时结算的,发包人是否需要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的逾期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琼民申2638号生效判决分析:第一,若有生效裁判认定挂靠/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享有相应工程款权益,法院因实际施工人个人债务从发包人处扣划的对应工程款,可视为发包人已经实际支付的工程款,在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第二,若案涉工程已经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且无证据证明分项工程未及时结算是承包人过错导致的,发包人应当自双方整体结算之日起支付欠付全部工程款的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某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承接某甲有限公司发包的定安县经济适用房富民小区(二期)2标段工程,陈某某为该项目挂靠施工的实际施工人。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结算,某甲公司尚欠工程款4558550.6元,另有电梯工程款2040000元未纳入结算。后因陈某某欠付其他案件款项,定安县人民法院向某甲公司函询剩余工程款数额,某甲公司复函确认剩余未付工程款4558550.6元后,法院强制扣划了其中3060000.32元用于清偿陈某某的债务。某集团起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一、二审判决支持扣除扣划款项后的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三方均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观点:1. 陈某某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法院扣划的款项是陈某某对案涉工程享有的工程款权益,可抵扣某甲公司应付工程款;2. 案涉工程已整体竣工验收合格,无证据证明电梯款未结算是承包人过错,某甲公司应当自结算之日起支付利息;3. 陈某某一审已自认剩余工程款归承包人所有,再审主张违反禁止反言原则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某集团有限公司、某甲有限公司、陈某某的全部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琼民申2638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包人如果允许他人挂靠施工,要做好实际施工人对外负债风险防控,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不得擅自向实际施工人或第三方支付工程款,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 发包人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时,应当及时核实款项对应的实际债权主体,若对工程款归属有异议要及时提出执行异议,避免错误扣划引发后续纠纷;

3. 建设工程各分项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同步结算,避免因部分分项未结算引发逾期付款利息纠纷;

4.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自认和权利处分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无故反言,否则相关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