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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能否随意申请补充鉴定?征和律所结合海南(2024)琼97民终3592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有异议时,申请补充鉴定需要满足什么法定条件?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或者推迟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琼97民终3592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申请补充鉴定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仅以对鉴定意见不认可为由无其他证据证明存在鉴定遗漏、有新的鉴定材料等法定事由的,法院不会准许补充鉴定申请;第二,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支付工程款是合同主要义务,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主义务,也不能以此为由推迟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三款: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2.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真实案例

海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某某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浓缩乳胶生产车间厂房及池罐槽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因结算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施工方认为鉴定意见存在错漏,上诉要求补充鉴定;发包方则上诉认为合同约定付款前需开具发票,逾期付款利息应从开具发票后起算,且鉴定费不应由其全部承担。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鉴定程序合法,施工方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需要补充鉴定的法定情形,对其补充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不能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义务,一审判决自起诉之日起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因发包人未及时结算导致本案诉讼产生,一审判决鉴定费由发包人承担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发包人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5301324.48元及相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琼97民终3592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工程纠纷中如需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应当围绕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鉴定事项遗漏、有新的未提交的鉴定材料等法定事由收集证据,不要仅凭主观认为鉴定金额偏低就盲目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否则不仅不会被法院支持,还会增加诉讼成本、拖延诉讼周期。 2. 发包人切勿将开具发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不开发票有权拒付工程款”,否则仅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会被认定为逾期付款,需要承担额外的利息损失。同时承包人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具发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3.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设计变更、签证工程、清单漏项等资料,一定要及时取得发包方、监理方、设计方的盖章确认,留存完整的书面材料,避免后续结算时产生争议无法举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