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签结算协议后能否拒付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来宾(2024)桂13民终1335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已签署结算单、支付协议及付款承诺书的,发包方能否以勘察方未完全交付勘察成果、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付工程款?委托支付到项目负责人个人账户的款项能否认定为已付工程款?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桂13民终1335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双方自愿签署的工程结算单、《勘查费支付协议》、付款承诺书均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无证据证明上述文件存在欺诈、胁迫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发包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无权以原合同约定的成果交付等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付工程款;其次,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到勘察方项目负责人个人账户的款项,若付款方能够举证证明受托人明确认可该款项为代付的工程款,且不存在其他民间借贷等基础法律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发包方已支付的工程款,可从应付工程款总额中予以扣减。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四、最新案例
2012年至2018年期间,广西来宾某某石矿业有限公司先后与广东省某某工程勘察院、广东省地球物理探矿大队签订6份地质勘查相关合同,约定由勘察方为矿业公司多个矿段提供地质勘查、工程钻探等服务。2016年、2019年双方两次盖章确认结算单,总工程款合计6448.97万元。2023年三方签订《勘查费支付协议》,矿业公司先后出具两份承诺书,确认欠付工程款4682.97万元,承诺按年6%标准支付自2021年11月15日起的资金占用费。
后矿业公司以勘察方仅完成部分合同义务、未交付全部勘察成果、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付工程款,勘察方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勘察方全部诉讼请求,矿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矿业公司委托案外人支付到勘察方项目负责人个人账户的3150万元均为代付工程款,最终改判矿业公司向勘察方支付尚欠工程款3052.97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桂13民终1335号
案由: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6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建设工程类合同(含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已经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书面协议、付款承诺的,该类文件效力优先于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否则双方均应按结算协议履行义务,随意反悔难以得到法院支持;第二,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建议优先支付到合同约定的对公账户,若确需支付到个人账户的,应当要求收款方出具明确的委托收款授权文件,同时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款项性质为对应项目的工程款,避免后续对款项性质产生争议;第三,勘察、设计等服务提供方应当及时留存成果交付的交接凭证,即便双方已经达成结算,也应当避免后续因交付义务产生新的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