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图未被业主采纳能否主张意向书约定的全额设计费?征和律所结合贵港(2024)桂08民终1494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合作承接第三方工程项目过程中,设计方交付的设计方案未被业主采纳,后续项目由第三方承接,设计方能否要求合作方按照最初合同意向书约定的标准支付全额设计费及违约金?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桂08民终149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案涉《合同意向书》约定支付45000元设计费的前提是“设计图纸确定后,因甲方原因未交由乙方施工”,本案中设计方案未被业主方采纳不属于甲方单方违约情形,该付款触发条件未成就;其次,双方后续通过微信聊天已经就设计费结算达成新的合意,确认基础设计费为15000元、增量设计费为6500元,视为对原意向书付款条款的变更;最后,案涉合同无法履行系因第三方业主未采纳设计方案,双方均无过错,因此设计方主张的逾期违约金、违约损失均不应支持,仅能按照双方后续协商一致的金额主张剩余未付设计费6500元。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四、最新案例
2022年7月,广西南宁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广西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约定合作承接贵港市港南区某教育基地展厅项目,广告公司负责对接业主承接项目,展览公司负责设计工作,设计方案通过后由展览公司负责施工。双方签订《合同意向书》约定:若因广告公司原因未将项目交由展览公司施工,广告公司需支付设计费45000元;后双方又签订总价款105万元的《项目制作合同书》,约定了付款节点及违约金标准。
展览公司先后提交两套设计方案及施工图,但均未被业主方采纳,广告公司最终未承接到案涉项目,业主将项目交由第三方施工完毕。展览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剩余设计费3万元、违约金等共计十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后续微信聊天已经就设计费结算达成新的合意,基础设计费15000元、增量设计费6500元,广告公司已支付15000元,仅需支付剩余6500元;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无过错,驳回展览公司的违约金主张,判决合同解除,广告公司支付设计费6500元,二审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桂08民终1494号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6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合作承接第三方项目时,意向协议中要明确约定付款条件的触发场景,尤其是涉及业主方确认、项目中标等第三方不可控环节,要明确风险分担规则,避免约定模糊引发后续争议;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价款、履行方式等内容协商变更的,要留存好书面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等正式沟通记录可作为合同变更的有效证据,建议重要变更及时签订补充协议确认;
3. 设计类服务合作中,建议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成果的验收标准、付费节点,避免将项目中标作为唯一付费条件,减少设计方的履职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