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保险公司不认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贵港(2024)桂08民终1449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伤者治疗终结后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鉴定意见,保险公司仅以自己单方复勘的测量结果主张鉴定无效的,法院是否会支持?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桂08民终1449号生效判决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只要出具鉴定意见的机构、鉴定人员具备对应法定资质,鉴定程序符合行业规范,鉴定结论依据充分的,该鉴定意见属于合法有效的证据。保险公司仅以自身非专业人员单方复勘的结果主张鉴定意见无效,又无法举证证明鉴定存在鉴定人无资质、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法定可推翻情形的,其抗辩主张不会被法院采纳,也不符合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
三、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11月17日,黄某驾驶登记在庞某名下、实际由其所有的重型仓棚式货车左转时,与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黄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黄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两次住院治疗终结后,于2024年2月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桂林市某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保险公司一审时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二审提交其工作人员在李某住院期间自行复勘拍摄的照片,主张李某膝关节活动度丧失仅4.23%,不构成十级伤残,要求改判不承担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85206元。
争议焦点
李某自行委托作出的伤残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要求,保险公司提交的复勘照片无法证明测量人员具备专业资质,且对伤侧和健侧膝关节采用不同测量标准,测量结果不具有客观性,不足以推翻专业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也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对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除已垫付的18000元外,还需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11909.5元。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桂08民终1449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8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伤者自行委托鉴定时,优先选择纳入当地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录、具备对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前留存完整的诊疗记录、影像学片等材料,鉴定过程可全程录像留存,避免对方以程序瑕疵为由提出抗辩。
- 保险公司对伤者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佐证,仅靠非专业人员单方复勘的照片、自行测量的数据,很难推翻专业鉴定机构作出的合法鉴定结论。
- 伤残鉴定费属于伤者为查明损失程度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鉴定费的,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