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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缺陷产品致损一人公司股东仅持验资报告能逃责吗-征和律所结合江门(2024)粤07民终5354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侵权责任纠纷


一、法律问题

产品责任纠纷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提供验资报告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能否据此免除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销售者能否以产品已过质保期、自身无过错为由拒绝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粤07民终5354号生效判决解答: 一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负有举证责任,验资报告仅能证明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无法证明公司经营过程中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因此股东仍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产品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侵权人有权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赔偿,销售者以自身无过错、产品已过质保期为由拒赔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销售者赔偿后可向有过错的生产者追偿。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四、真实案例

鹤山某乙公司向广东某甲公司采购箱式变电站,其中核心部件电容补偿柜为某丙公司生产,设备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1年多后电容补偿柜起火引发火灾,造成某乙公司财产损失。经司法鉴定,电容补偿柜为最先起火部件,起火原因主要与自身质量相关。某甲公司为周某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某丙公司共同赔偿某乙公司经济损失253022元,周某对某甲公司的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某甲公司、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自身无过错、产品已过质保期、损失认定有误,且周某已提交验资报告证明全额履行出资义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案涉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符合缺陷认定标准,销售者无过错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周某仅提交验资报告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因此驳回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粤07民终5354号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10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采购工业设备、大宗商品时,要留存好采购合同、验收记录、付款凭证、产品合格证明等全套材料,一旦发生产品致损事件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必要时申请公证和第三方司法鉴定,为后续维权夯实证据基础。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格外注意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严格区分个人收支与公司收支,避免财产混同,否则即使已经全额履行出资义务,仍需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产品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可根据诉讼便利、执行能力等因素,任意选择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赔偿,无需考虑对方是否存在过错;如果主张的损失金额较高、双方对损失范围争议较大的,建议优先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损失鉴定意见,避免自行举证不被法院采纳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