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后主张商家欺诈要求退一赔三能否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4)粤01民终29085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消费者以车辆维修商家存在欺诈为由,主张退还全部维修费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三倍赔偿,应当满足哪些条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粤01民终29085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主张商家构成欺诈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商家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商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二是消费者因前述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两者缺一不可。 其次,消费者需对自身主张的欺诈事实、维修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主张的事实成立,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即便维修存在部分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法院仅会支持退还对应未完成维修部分的费用,消费者主张退还全部维修费的,需证明全部维修服务均不符合双方约定。 第四,消费者主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由商家承担的,需以双方事先有明确约定为前提,无约定的该项诉求一般不予支持。
三、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曾某甲名下的新能源汽车出险后,交由广州某丙公司维修,保险公司将22082元维修费支付给维修方。曾某甲提车使用一年多后,主张维修方冒用其签名、维修使用不合格零件、维修不符合约定,构成欺诈,起诉要求退还全部维修费22282元、三倍赔偿66846元并承担律师费8000元。维修方自认仅有大灯、雾灯合计2632元的替代件未更换,同意退还该部分费用,对其他主张均不认可。 法院观点:首先生效判决已认定维修方提供了实际维修服务,曾某甲无证据证明维修方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其提车后一年多才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法证明提车时的车辆状况,也无法证明主张的质量问题与维修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次维修方自认未完成的2632元维修部分,应当向曾某甲退还对应费用;第三双方未就律师费承担作出约定,对曾某甲的律师费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广州某丙公司向曾某甲退还维修费2632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驳回曾某甲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粤01民终29085号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7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消费者送修车辆时,应当与维修方明确约定维修标准、配件来源、质保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提车时当场核验维修质量,发现问题第一时间通过书面、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并提出异议,避免使用车辆后再主张质量问题无法举证。 2. 主张商家构成欺诈的,要注意收集商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告知虚假信息的直接证据,比如虚假宣传截图、沟通录音、书面承诺等,仅凭事后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不足以认定欺诈成立。 3. 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交通费等间接损失,建议提前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主体,否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该类诉求。 4. 若对维修机构的资质、能力不信任,应当在送修前明确拒绝该机构提供服务,未明确拒绝且实际接收车辆使用的,事后再以机构无资质、维修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欺诈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