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违法承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再转包后拒付劳务费,法院判其承担付款责任-征和律所结合兰州(2024)甘01民终8800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个人违法承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业务后,又将部分劳务转包给其他个人,上游转包人以未实际参与施工、未与下游结算、工程款由发包方直接支付为由拒付劳务费的,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甘01民终880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我国明确禁止个人承揽建设工程分包业务,个人签订的劳务分包、转包合同均属无效,但无效合同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已完成劳务对应的费用。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即便转包人未实际参与项目施工,只要其是与下游施工方签订合同的相对方,且上游已经完成了对应工程量的结算,转包人就应当承担向下游实际施工方支付劳务费的责任,且违法转包产生的差价利润不受法律保护,转包人不能以此为由拒付或少付劳务费。
三、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四、真实案例
江苏省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兰州市城关区某地块项目劳务分包给海安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者将水电安装劳务分包给毕某旭。2022年5月毕某旭与李某先签订《水电安装劳务协议》,将部分水电安装劳务转包给李某先,李某先带领班组完成了约定施工内容。后毕某旭以自己未实际参与项目施工、未与李某先结算、前期劳务费由发包方直接支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18万余元劳务费,李某先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毕某旭向李某先支付劳务费188799.68元及按年利率3.65%计算的迟延付款利息,毕某旭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违反法律规定,毕某旭作为与李某先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甘01民终8800号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01月24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工程领域严禁个人承接分包业务,不仅签署的合同会被认定无效,还需对下游施工方的劳务费、工程质量等承担对应责任,无法通过“未实际参与施工”的理由规避付款义务;
2. 实际施工的班组负责人追讨劳务费时,需优先固定好合同、施工记录、签证、结算凭证等材料,即便未与自己的上游转包人直接结算,也可以以上游转包人与发包方的结算凭证作为主张费用的依据;
3. 劳务转包的个人无权主张截留转包差价,转包行为本身违法,对应的利润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可直接按照上游结算金额判决转包人向下游施工方支付劳务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