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授权员工发送工程量审核单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赣州(2024)赣07民终585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无公司书面授权的员工向施工方发送的工程量审核单,能否被认定为双方的有效结算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赣07民终5853号生效判决解答:若该员工此前曾作为公司代表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参与核心付款协商等事务,施工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具备结算权限的,即便公司未出具书面授权文件,该员工发送的工程量审核单经施工方认可后,即构成有效结算,对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公司不得仅以无书面授权为由否定结算效力。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江西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将星河庄苑项目内外墙涂料工程发包给廖某生施工,案外人周某湖作为公司代表在施工合同上签字,后续也代表公司与廖某生签订了以房抵工程款的协议。工程完工后,周某湖通过微信向廖某生发送了公司审核的工程量审核单,确认工程款总额为1872730.33元,廖某生明确表示认可该金额。后江西某某公司主张周某湖无结算授权,仅认可自身单方核算的1848184.53元工程款,双方就欠付金额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周某湖是案涉施工合同的签字代表,也参与过以房抵款的核心协商事务,廖某生有合理理由相信周某湖具备结算权限,其发送的审核单经廖某生认可后构成有效结算。江西某某公司提交的单方核算结果无证据支撑,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江西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廖某生支付剩余工程款71730.33元及相应逾期利息,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赣07民终5853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01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施工方在项目履行过程中,应当留存好对接人员的身份凭证,包括合同签字页、付款签字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足以证明对接人具备相应代理权限,避免后续公司否认对接行为效力;
2.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明确的内部授权机制,对员工的结算、签字权限作出明确限制,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合作方,避免员工越权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3. 双方结算文件尽量加盖公章或授权人签字确认,避免仅以单方微信消息作为结算依据,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