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转包无效后代垫款、对外赔付款能否抵扣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南昌(2024)赣01民终58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转包方代实际施工人垫付的履约保证金、因实际施工人欠付下游款项导致转包方对外赔付的费用,能否直接在应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中抵扣?多名实际施工人系合伙关系的,其中一人单独领取工程款的行为是否有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赣01民终587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建设工程转包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但转包方有充分证据证明代实际施工人垫付的工程必要费用、因实际施工人原因对外承担的赔付责任,属于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的成本,可直接在应付工程款中抵扣;其次,多名实际施工人系合伙关系且均参与项目经营管理的,转包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中一人的领款行为代表全体合伙人的,该领款行为有效,合伙人内部关于领款权限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转包方,合伙人之间就领款产生的争议可另行通过合伙纠纷解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真实案例
熊某礼、吴某宗二人签订《合伙承包工程协议》,约定各占50%份额合伙承包某水厂改造项目,二人以内部承包名义挂靠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实为非法转包,合同无效)承接工程。案涉工程2021年竣工验收合格,结算总金额480万余元,建设方已向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4万余元。双方因结算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万余元,二审中查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代二人垫付了15万余元履约保证金、因二人欠付下游施工人胡某峰工程款被法院强制执行赔付14.6万余元、吴某宗单独领取了29万元工程款,前述款项均属于二人应当承担的费用,最终二审改判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仅需支付剩余工程款14708.43元及对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赣01民终5871号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作为转包方的建筑企业,若实际施工人为多人合伙的,应当要求所有合伙人共同出具书面的收款授权、明确付款签字要求,避免后续产生付款效力争议;代垫费用、对外赔付的款项要保留完整的付款凭证、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才能在结算时主张抵扣。
- 作为合伙承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内部应当明确分工、收款权限,同时将权限约定书面告知转包方,避免其中一方单独领款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施工过程中要及时结清下游人工、材料款,避免因欠款导致转包方被追责后直接抵扣工程款,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 没有资质的个人挂靠、转包工程的合同虽然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仍可主张工程款,同时也要承担对应的工程成本、对外债务,不能仅主张收益不承担责任,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外赔付后可内部追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