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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4)京民终1422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借款合同纠纷


一、法律问题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导致主借款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明知资金来源仍提供担保的,是否需要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京民终142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原则上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其次,担保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形下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是,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担保人存在明知主合同无效仍提供担保、或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成主合同订立等缔约过错,举证不能的,担保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债权人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担保人李某明知案涉借款为转贷资金,因此李某无需对案涉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四、真实案例

2018年某公司向某公司1出借5亿元,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续三方多次签署展期协议延长还款期限。因某公司1未足额偿还欠款,某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查明某公司无法证明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认定案涉借款合同因涉嫌转贷无效,判决某公司1返还剩余本金413976798.45元及按照年利率3.45%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李某不承担责任。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李某明知案涉资金为银行贷款仍提供担保,存在过错,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对主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京民终1422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6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债权人在接受第三方担保时,应当留存担保人知晓借款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的相关书面凭证,避免主合同被认定无效时,无法举证担保人存在过错进而无法主张赔偿责任;
  2. 企业开展民间借贷活动时,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出借,避免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向其他营利法人拆借资金转贷导致合同无效,无法主张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权益;
  3. 担保人在提供担保前应当核实主债权的合法性,明知主债权存在无效情形仍提供担保的,将可能承担最高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