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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代理医疗产品一年零销售额,保证金该不该退还要不要额外赔-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4)京03民终19509号案例实务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民事纠纷


法律问题

独家销售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时,履约保证金返还与额外损失赔偿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京03民终19509号生效判决解答:独家销售代理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若一方主张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不得以此为由怠于履行自身核心合同义务。如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形,法院将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情节的严重程度、违约行为对合同目的的影响程度、过错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不会当然支持一方要求全额扣除保证金或者额外主张大额损失的诉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真实案例

2022年10月1日,某乙医疗科技公司(供方)与某甲医疗科技公司(需方)签订《销售总代理独家授权合同》,约定某甲医疗科技公司为河北省区域内指定医疗设备的独家销售总代理,第一期(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销售任务额为200万元,某甲医疗科技公司需支付10万元履约保证金,若未能全面履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需另行赔偿。

合同签订后,某甲医疗科技公司依约支付了10万元保证金,但截至2023年11月9日其销售额为零,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市场推广等其他义务,某乙医疗科技公司据此向其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后某甲医疗科技公司起诉要求某乙医疗科技公司返还保证金,主张某乙医疗科技公司在独家代理区域内授权第三方销售同款产品构成违约;某乙医疗科技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某甲医疗科技公司在保证金之外另行赔偿10万元违约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驳回某甲医疗科技公司返还保证金的诉求,同时判令某甲医疗科技公司赔偿某乙医疗科技公司10万元损失。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某乙医疗科技公司确实在案涉独家代理合同签订后,于2022年12月向第三方出具了授权函用于河北某医院的项目供货,存在违约行为;但某甲医疗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第三方的该笔销售导致其无法完成全年销售任务,且其在合同履行期间从未就该授权行为提出异议,自身也未履行核心合同义务,亦存在违约。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关于赔偿10万元的判项,驳回双方的其他诉求。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京03民终19509号
案由: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独家销售代理合同时,应当对“合同签订前已有的历史遗留项目”的范围、处理规则作出明确、可落地的约定,最好附项目清单,避免后续就授权范围产生争议。

2. 独家代理商如果发现厂商在代理区域内违规授权第三方销售产品,应当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厂商提出异议,留存沟通证据,不要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自身的销售、推广义务,否则会被认定为存在违约过错。

3. 厂商主张违约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损失金额的计算依据以及损失与对方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否则相关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4.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出现违约行为的,守约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怠于履行自身义务,否则也需要就扩大的损失或者自身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