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绿化用水按6元还是9元交?诉讼时效如何认定-征和律所结合北京(2024)京02民终16353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1. 供用水合同未约定缴费期限的,欠缴水费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认定?公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口头提及诉讼时效是否代表单位放弃债权?
2. 小区绿化用水应按居民水价6元/立方米还是非居民水价9元/立方米计费?暂按低价缴费是否视为供水方同意减免剩余费用?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4)京02民终16353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关于诉讼时效,未约定缴费期限的持续供用水合同,诉讼时效从供水方明确要求缴费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供水方持续供水未主张限期缴费的,时效不开始计算。公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对诉讼时效的表述,不属于单位的正式意思表示,不产生免除债务的法律效力。
第二,关于计费标准,小区绿化用水需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属于公益性非居民用水范畴的,才能执行居民水价,否则应按非居民水价标准缴费。双方曾按低价结算的事实,结合工作人员表述的费用“搁置”“系统仍挂账”等内容,不能视为供水方同意永久按低价计费,供水方仍有权主张差额部分水费。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相关规定,用水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水费。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四、真实案例
某物业公司为北京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某供水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绿化用水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供用水合同。2024年供水公司起诉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19年4月至2024年2月期间欠缴的水费238029元。
物业公司抗辩称:双方已协商一致按6元/立方米计费、2022年之前的水费已结清、部分欠费超过3年诉讼时效、绿化用水蒸发无需缴纳污水处理费。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全额支付欠缴水费,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未约定缴费期限且供水方持续供水,案涉债务未超过诉讼时效;案涉绿化用水未被认定为公益性用水范畴,无证据证明供水方同意永久按6元/立方米计费,物业公司的抗辩均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京02民终16353号
案由:供用水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月24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物业服务企业与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单位建立服务关系时,应当主动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计费标准、缴费周期、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无据可依的争议。
2. 若物业项目符合公益性用水、用电优惠政策的,应当及时向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认定,留存官方批复文件作为缴费依据,仅口头沟通无法作为优惠政策适用的凭证。
3. 与公用事业单位沟通费用减免、历史欠费结清等事项时,应当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文件,仅工作人员口头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法产生债务减免的效果。
4. 建议物业公司每季度核对公用事业缴费明细,对有争议的水量、计费标准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异议并留存沟通记录,避免长期累积欠费产生大额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